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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京财综[2006]148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为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我市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免收范围:

  (一)家禽养殖企业。指从事家禽饲养业,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执照的企业;
  (二)禽类加工企业。指从事活禽收购,进行屠宰加工,出售生鲜、冷冻、熟制禽类产品,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三)家禽养殖户。指从事家禽养殖的农户。

  二、免收项目:

  (一)国土资源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费)。
  (二)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农业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重检补检)检疫费”。
  2、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在集贸市场从事家禽及其产品销售的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环保部门收取的“排污费”。
  4、水务部门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
  5、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在本市高速公路行驶并运输雏禽、家禽及其产品的运输车,免收车辆通行费。

  三、各部门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四、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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