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为2006年为民办实事之一,并成立了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强对全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各市、县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
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全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具体内容包括:统筹安排中央转移支付的资金;统筹确定自治区本级及以下各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统筹制定全区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工作的总体实施方案和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地级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所辖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区给予经费支持。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资金安排和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各地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
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指导各地做好工作实施方案,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地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指导所属县(市、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并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经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