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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
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和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我区制订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我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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