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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06]28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委内各处室: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12月1日经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有关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条例》的实施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件大事。对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改革,规范特许经营活动,扩大融资渠道,提高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委内各处室,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积极宣传,切实做好有关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任务,认真履行《条例》确定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有关特许经营方面的总体规划、综合平衡、协调和监督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改革。要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严格按照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确定特许经营项目;要加强协调,综合平衡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等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严格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查。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要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要加强特许经营改革进程中和具体项目实施中的协调和监督;要依法加强价格监督,建立定期审价制度,建立成本资料数据库,对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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