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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明素质工程》等八项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3.文物科技保护项目
  为提高我省文物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实现文物科技保护的跨越式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的科技保护人才,以浙江省文物保护科研基地为平台,采用“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立足省内,面向全国,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文物科技保护项目,每年实施项目10个(五年共计50个)。项目选择以我省存量丰富的陶瓷、书画、纺织品、金属器皿、古建筑、造像、石刻等文物为基本对象,以我省急需的木质文物脱水、金属文物防腐蚀、文物虫害生物防治、文物修复新材料制作以及文物化学成分、表面结构、腐蚀变化形态分析检测等方面的应用研究项目为主,兼顾培育长远科技保护实力的基础研究项目。
  六、政策措施
  1.完善政策法规。随着国家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的推进,在尽快完成《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的同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抓紧完善地方文化遗产保护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体系,重点加强专项法规、规章以及有关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的法规与规章的制定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3]45号)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确保工程项目高质量如期完成。科学合理地编制完成《浙江省文物博物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在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编制若干专项规划。
  2.强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起辖区内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增加资金投入。省财政在继续核拨年度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文物库房与安全技防基本建设专项补助经费、省直博物馆藏品征集经费、美术品征集专项经费和重点档案抢救专项经费的同时,要增加投入,保障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重点项目的实施。所有项目均以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投入主体,省财政的补助经费向欠发达地区和遗产资源丰富的地区倾斜。根据国家保护为主,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坚持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文博单位拓展经营、完善服务、增加收入、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制订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文物保护开发领域的优惠政策,推行政府与居民共同出资保护整治历史街区的“绍兴仓桥直街”经验,有选择地探索通过产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古建筑保护的新途径。
  3.深化体制改革。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全面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单位的体制改革,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在管理模式、运作机制上进行全面、系统的自我更新,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事业发展的新体制和新机制。制定鼓励引导企业、公民和其他组织兴办各类博物馆特别是专题博物馆的专项政策,建立完善的民办博物馆进入、管理和退出机制,促进我省民办博物馆群体的发展。明确民办博物馆的公益性作用,落实优惠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把民办博物馆纳入政府管理范畴,加强服务、指导和管理,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七、组织保障
  1.建立考核体系。建立三项文化遗产保护考核体系: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五纳入”(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文明城镇评选考核体系;将以文化遗产保护为主要内涵的人文环境保护提高到与自然环境保护同等重要的位置,将人文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状况,纳入生态省建设考核体系;将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综合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体系。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要重点强化市、县两级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市、县(市、区)可按文物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专门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其他市、县(市、区)应明确文化行政部门为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内设专门机构。设区的市、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和文物遗存特别丰富的县 (市、区)应分别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的保护管理机构,其他的县(市、区)建立综合性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对于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必要的人员编制需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予以保障。加大人才特别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现代经营管理人才的引进力度,鼓励扶持省内高等院校培养多层次的专门人才,加强在职干部职工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同时,要建立健全各级文物执法监察队伍,在全省构建起反应迅速、精干高效的执法网络。
  3.实行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进一步发挥志愿者的突出作用,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遗产保护具备更加可靠的群众基础。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对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志愿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多年业余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志愿者、特别是生活比较困难的业余文保员,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津贴或补助。
  4.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及时、准确地报道我省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重大活动和突出成果,广泛宣传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揭露损毁、破坏文化遗产的不法行为,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文化遗产保护舆论氛围。各级司法部门要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四五”、“五五”普法范围,通过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普及活动,营造文化遗产保护人人有责的浓厚法律氛围。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通过教育培训,达到对各级干部尤其是党政领导干部进行文化遗产保护宣传的目的。

第二部分 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


  民族民间艺术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劳动和生活实践中共同创造、积累、传承的,具有独特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民族民间艺术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的实施范围是:全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如民族民间绘画、雕塑、瓷艺、纸艺、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表演艺术(如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风俗习惯(如民族民间世代传承的民俗生活、传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等)以及其他民族民间艺术的表现形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包括民族民间艺术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健全和完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机制,整合资源,挖掘浙江丰厚的历史底蕴,梳理浙江民族民间文化的发展脉络,充分展示浙江灿烂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当代文化,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增强浙江文化软实力,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应立足于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坚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艺术种类得以有效保护,使民族民间艺术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2.合理利用,继承发展。民族民间艺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流传和发展,要通过合理利用,扩大保护工作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通过继承发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3.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是一项具有探索性的工作,必须坚持试点先行与面上推进结合,重点抢救与整体保护结合,典型示范,积累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具有特色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
  4.长远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需要制定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相配套,做到立足长远,切实可行。同时分阶段提出日标、任务和要求,循序渐进,逐步实施。
  5.属地管理,分级保护。民族民间艺术具有很强的地域特色。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应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地进行保护为主,上级给予指导和支持,建立省市县分级负责保护责任制。
  6.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开展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责任。要以政府为主,制定规划、组织力量、落实经费、加强管理。同时,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保护工作,实现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2010年,查清我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科学合理地制订和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文化发展纲要相配套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规划,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浙江特点的保护制度。通过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抓紧抢救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且处于濒危状态的民族民间艺术种类和项目,有效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浙江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充分展示区域文化特色,促进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使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成为我国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区域。
  通过5年的努力,初步构建起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五大体系”: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民族民间艺术遗产传承机制;研究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加强民族民间艺术有效利用的途径;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通过命名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和民间艺术家,建立民族民间艺术生态保护区等途径,使重要的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展示体系;积极开展民族民间艺术的传播和展示。以全省和重要区域性民族民间艺术活动和民间艺术馆等为平台,使全省60%以上的民族民间艺术种类得到展示,使其成为弘扬浙江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内容: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体系 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全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健全省、市、县三级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的保护工作机制,基本实现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宣传推广体系、鼓励和支持运用各种媒体对民族民间艺术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统筹策划,建立浙江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网站,打造民族民间艺术的形象和品牌,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增进对民族文化的认同,促进社会共享。
  --构建民族民间艺术产业运作体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与旅游、外贸、会展等相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培育民族民间艺术经典旅游景区和民族民间艺术产业基地,发挥资源优势,创造规模特色,提高竞争能力,成为文化产业新的增长点。
  四、主要任务
  1.开展普查,积累成果;按照“查清资源,明确规划,搞好建设,规范管理”的工作目标,继续抓紧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科学论证和认定,逐步建立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数据库和网络服务平台。编制《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名录》、《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图辑》、《浙江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补辑》等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丛书,科学保存和汇集普查成果,逐步合理利用。
  2.完善规划,搞好试点。制定并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浙江综合试点省实施方案暨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工作规划(2005-2020年)》,至2020年,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全省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十一五”期间,着重做好普查和抢救濒危民族民间艺术,建立代表作名录,编纂普查成果,打造保护品牌,建立健全机制、法规等工作。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全省已建立的6个综合性保护试点和13个专业性保护试点,要积极探索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有效方法和经验,探索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机制,制定有关的标准规范。组织专家对试点工作进行科学指导,为全省保护工作提供示范和借鉴。各地要结合实际,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本地区的试点工作,积累经验,为全面实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程夯实基础。
  3.抢救保护,抓好传承。分批分层次地把各类珍贵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纳入各级代表作名录,初步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五年内公布200个省级代表作项目,重点抓好 20个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濒危民族民间艺术项目,实施抢救性保护;同时,扶持80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民族民间艺术项目。推荐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项目,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提升我省民族民间艺术的影响力。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代表作传承人,通过颁发政府津贴,授予民间艺术家称号,鼓励带徒传艺,举办传习班进行传习活动,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国办文化事业单位人员同等权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助代表作传承及其资料的抢救和整理等一系列措施,彰显代表作传承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规划省、市、县三级命名100个民族民间艺术之乡、 100名民族民间艺术家,建立100个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基地、100支民族民间艺术特色队伍,编写100本民族民间艺术乡土教材,使民族民间艺术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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