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05〕110号)
为切实加强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努力把养殖企业和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国家适当扶持相结合、制订应急扶持措施与建立稳定发展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对禽流感强制免疫所发生的费用,由省(含中央补贴)和市、县(市、区)财政承担。对因发生禽流感疫情或疑似病例而扑杀禽类动物造成的养殖者损失,由各级财政按浙财农字〔200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补助。
二、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对规模大、影响面广的种禽核心基地、扩繁基地和大中型孵化企业,按2006年6月30日的存栏种禽平均每只1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各承担50%,其中欠发达县(市、区)由省承担70%。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1-3公里半径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
三、对家禽规模养殖场(户)进行补助。省财政对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存栏肉禽1万只以上、蛋禽2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按生产周期给予一定的补助,并由当地政府安排配套资金。对小于此规模的养殖场(户),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扶持政策。
四、鼓励畜产品加工经销企业组织收购、加工本省压栏家禽及禽蛋。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收购、加工商品禽或禽蛋达到一定规模的农业龙头企业,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安排贷款贴息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