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各市。
六、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15工作任务:各地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当地有关服务机构要为这些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代理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目标要求: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设立就业见习基地,联系落实就业见习岗位,制定具体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团省委,各市。
七、逐步提高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比例
16工作任务: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时,其中考录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副省级城市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参照以上办法执行。今后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目标要求:逐年增加省级机关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包括志愿服务西部和省内欠发达地区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公务员的比例,2006年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适当提高。对招录到省级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并制定具体的方案和管理办法。杭州、宁波市级党政机关参照执行。在选拔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时,要注意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杭州市、宁波市。
八、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的工作力度
17工作任务:进一步扩大选调生的规模,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主要充实到农村乡镇和城市街道等基层单位。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从中择优选拔部分人员任用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目标要求:进一步做好年度选调生的选拔确定工作,并做好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跟踪培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