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9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
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前,除欠发达地区外,省和其他各市要按中央要求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抓好实施。
责任单位:团省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各有关市。
10工作任务: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目标要求:为自主创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各市。
五、大力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
11工作任务:对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落户限制。
目标要求:按要求抓好落实。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
12工作任务: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当中从事科技工作的,在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有关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时,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
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浙委办〔2004〕75号文件相关精神,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一视同仁。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科协,各市。
13工作任务: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大人事、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目标要求:完善政策、加强监督,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各市。
14工作任务: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目标要求:按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