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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任务分解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团省委。
  三、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优惠政策
  4工作任务: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抓好实施。
  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各市。
  5工作任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目标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抓好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6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浙江省特级专家制度暂行规定〉等十个政策文件的通知》(浙委办〔2004〕75号)和《关于印发〈浙委办〔2004〕75号文件有关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5〕25号)文件精神,鼓励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我省欠发达地区服务和创业,大力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行动计划”,每年有计划地从录用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届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一部分到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

  目标要求:制定工作规划,做好组织发动工作,落实相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团省委、省财政厅,各有关市。
  四、积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7工作任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目标要求:明确具体的减免收费项目和减免办法,并抓好实施。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各市。
  8工作任务: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教育和创业能力培训,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目标要求:加强对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项目咨询等信息服务。制定具体的小额贷款或补贴 办法,并抓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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