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完税凭证的使用
(一)实行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在缴纳地方税(费)款成功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账完税证”)作为完税凭证,此凭证不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应以《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电子转账完税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并在“税务机关(盖章)”栏内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
(二)纳税人通过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由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
(1)纳税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纳税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并由纳税人或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
(3)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材料后,根据地税计算机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电子转账完税证。
(4)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为A4纸,并作为开具完税凭证的资料归入6200子类档案备查。
(三)电子转账完税证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5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3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开具虚假电子转账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已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应逐步使用联网模式处理有关业务。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和纳税人,仍按原规定使用办理有关业务。
契税征收仍使用《专用税收缴款书》,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