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
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计〔2006〕1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电子缴款书”的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
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
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
(一)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费)种名称”项最多打印八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付电子缴税业务时,应在《退税申请书》中填写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
(三)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