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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日)废止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发布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京建物[2006]2号)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ΟΟ六年二月十五日

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维修、使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各区县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维修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工作。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资金中心)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四条 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原则。  
  第五条 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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