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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年审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年审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如实填写《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附件九),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
  (二)《委托代征税费证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五)自有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六)银行开户许可证及银行账号;
  (七)财务报表;
  (八)代开票中介机构法人代表及专职代开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下列情况进行审核: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计算机代码、税务登记号码、地点、电话、法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历年签订协议情况、现有正式职工和临时工的人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开户银行及账号等。
  (二)代开发票及解缴税款情况。包括本年度代开票点设置情况;税控机的领购情况;代征税款专用账户设置情况;代开发票数量、金额;代征税额、解缴税额和欠缴税额;填开差错发票份数占所开具发票比例;因代开人员差错造成比对不符、重号、缺联发票份数及占所开具发票比例;代开发票电子信息的采集、报送情况;代征税款解缴情况等。
  (三)财务核算情况。包括会计人员配备、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状况等。
  (四)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领购、代开、结存、保管、缴销及违章情况。
  (五)代开票中介机构收取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手续费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核算方式及纳税情况。
  第二十一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确定为年审不合格:
  (一)没有按规定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二)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三)有偷税行为的;
  (四)不能妥善保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及相关资料的;
  (五)对非货物运输业务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
  (六)随意扩大代征范围,为代开票企业开具发票的;
  (七)基本信息变更时,未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的;
  (八)填开差错发票占所开具发票1%(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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