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票中介机构对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并属于同一区、县个人车籍地的个人,凭个人身份证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
第十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月将代征的税款进行汇总,填开税收缴款书,并于当月终了后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挪用、压延税款,不得与其他业务应缴税款混合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对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应要求其按规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并先代征税款后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留存申请资料备查。
第十五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逐栏如实填开,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必须如实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将所开具发票的存根联按发票号码顺序装订存档,错票、废票、退票不得缺联短页,应逐联加注作废标记与存根联一并保存5年以上。
第十六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缴等各项管理制度,要有专人领用和缴销发票,专柜、专房保管发票,专账登记发票。
第十七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将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汇总产生的《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的纸质文件和电子信息、《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附件七),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未按期报送上述资料、信息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立即暂停向其供应发票。纸质资料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时,应在货物运输业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式样见附件八)。此章由代开票中介机构自行刻制,印模须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5日内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章 年审工作
第十九条 对经批准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应实行年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