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8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规范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征税款等行为,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略)
2.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略)
3.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略)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略)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申请表(略)
6.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略)
7.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略)
8.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章(式样)(略)
9.代开票中介机构年审申请审核表(略)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
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并代征税费的单位。
第三条 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票对象为:与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同一区、县内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或者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且其车籍所在地与代开票中介机构在同一区、县的个人。
第四条 委托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应坚持依法委托、双方自愿、简便征收、方便纳税和规范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