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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
  (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
  (五)其它相关情况。
  《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农业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北京市农业局通过北京农业信息网和中国农机互联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局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五条 《目录》由北京市农业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前一年的12月底联合确定公布。北京市农业局在征求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委、局网站上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八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和销售代理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向北京市农业局申请《目录》变更。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在国家和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 在市农业局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市消费者协会和市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试验鉴定证书失效的,由北京市农业局调查核实后立即通告取消。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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