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北京市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北京市农业局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 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分成农用动力及运输、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渔业、林果、设施园艺、其他机械等十三类。
第八条 列入《目录》中的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国内生产或销售代理企业(单位)自愿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产品列入《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及鉴定(检验、试验)报告复印件。
第十条 北京市农业局在北京农业信息网、中国农机互联网上公告负责受理申请的委托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编、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一条 北京市农业局委托受理机构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汇总和初审,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上报北京市农业局。
初审的主要内容为:⑴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⑵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⑶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⑷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组织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审议,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审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产品的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