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农机字[2006]1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农业部、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要求,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及农业部、财政部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2005〕7号)的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农业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北京农业生产和机械化发展,确定和公布《北京市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机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颁布的相关标准、行业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制造与验收技术规范,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