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入库项目根据成熟程度的不同,分别纳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具体为: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经项目所在地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拟近期重点开展前期工作或启动建设的项目,纳入储备项目库中。
(二)已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已经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项目,纳入预备项目库中。
第六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应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类别、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当前项目进展、建设必要性等内容。
第七条 纳入项目库中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本类型为城市交通类,郊区市政及公共基础设施类,能源节约、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城市社会发展和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发展类,城区危改和城中村整治类,政权基础设施类,其他类,共八大类建设项目。每一类建设项目中均设置二级子类目。
第三章 项目的征集与申报
第八条 纳入储备项目库的项目实行集中申报和定时追加相结合的办法。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具体要求,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条件,选择下一年度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集中将项目相关信息从指定网络系统录入储备项目库。
在其他时间,区县发展改革委或市相关部门申请当年需要市发展改革委给予政府投资支持的项目,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对区县发展改革委和市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进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根据项目成熟程度及其他相关规定,分别列入储备项目库、预备项目库进行管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列入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的管理
第十条 项目库实行网上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项目申报、筛选、审核、查询等工作,均在网上进行。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电子地图化管理。每一个储备项目、预备项目,均可在电子地图中标出项目相应位置。点击电子地图中的项目图标后即可出现项目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名称、主管单位、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情况、目前工作进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