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6〕16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们。
特此通知。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
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作用,实现以规划定项目、以项目落实规划,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按京政发[2005]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
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储备库项目的收集、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入库项目条件及类别
第四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市宏观调控政策及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专项建设规划,符合政府投资支持方向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