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市(州)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在省粮食局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的轮换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汇总各省级储备粮承储库轮换台帐,并将各库点轮换结果按月汇总上报省粮食局。负责对轮换情况进行统计、审计、财务、质量等监督检查,并根据情况对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状况及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等组织检查。

  (三)负责在每年5月15日和11月10日前将辖区内各库点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检查结果上报省粮食局,11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省粮食局。

  (四)负责收集、分析粮油市场信息,定期向各承储库发布信息,以指导轮换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各承储库省级储备粮轮换在省粮油批发中心竞买的组织工作以及竞卖的送样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具体职责:

  (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负相应的组织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市区)内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三)积极为省级储备粮轮换协调落实粮源。

  (四)每年4月15日和10月10日前必须按规定对承储库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化验,并将结果报告市州粮食局。同时,于10月1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轮换计划建议上报市州粮食局。

  第十六条 省定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轮换任务的具体承担者,对轮换数量、品种、质量、盈亏等负有直接责任。其具体职责:

  (一)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省有关轮换规定。

  (二)准确分析和把握市场情况,及时组织销售轮出陈粮,购入符合质量标准的新粮,并全面完成出入库各项具体工作。

  (三)承储企业按规定建立、登录储备粮轮换台帐(包括出入库粮食合同及凭据),并按月报县(市区)粮食局,由县(市区)粮食局报市州粮食局备案。承储企业负责人对轮换台帐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四)在省规定范围内,对本企业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