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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5〕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各市政府对《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作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开始,年初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末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耕地保有量。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三)组织开发复垦整理新增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全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
  (四)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界桩、界碑)健全。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31日之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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