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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6日)废止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医保〔2006〕18号)


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和用药安全,确保本市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平稳实施,现将《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目录》所列药品的名称、剂型,经校对,对部分药品的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内容进行勘误(见附件1)。  
  二、根据医疗机构及临床专家意见,为保证临床用药需要和用药安全,对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内容进行调整(见附件2)。  
  三、为保证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人员正确执行和使用《药品目录》,《药品目录》索引本(包括标准版和简化版两种)已经完成编印,将于近期下发。《药品目录》索引本对上述药品的名称、剂型和限定支付内容作了勘误,对部分药品限定支付内容作了调整,《药品目录》执行和管理以此为准。
  附件:
  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药品勘误表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药品限定支付内容调整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部分药品勘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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