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要建立问责制度,对于造成上市公司退市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其它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造成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交易股票被特别处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要给予警告,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违反行为准则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监管部门要及时认定为不合适人选,责令上市公司及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撤换;对严重违规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予以市场禁入的处罚,并在必要时对相关人员依法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不遵守法律法规,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有关监察、国资等部门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福建证监局牵头,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我省执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执业标准体系,督促其勤勉尽责,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公开披露其失信行为和违规记录,强化社会监督;对中介机构及个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要严格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资质管理,督促其切实履行尽职调查、推荐、持续督导等职责,发挥保荐作用。此项工作由省财政厅牵头,省司法厅、福建证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加强诚信建设,加大失信惩罚力度。要整合金融、经贸、公安、工商等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用行为,其中,个人在证券市场的失信记录要纳入金融监管部门的个人信用监管体系;企业在证券市场的失信记录要纳入企业信用征信体系。省证券业协会、上市公司协会、股份制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要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行业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倡导诚信经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严重失信和违规者要坚决予以曝光。要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告诫、谴责、曝光、市场禁入等处罚措施加大失信成本。该项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