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着力化解上市公司担保链风险。有关部门要共同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章程,防止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以上市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以及违反《
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证券监管部门要督促上市公司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支持上市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已经形成的违规担保及担保链的风险。银行业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审查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合法合规性、程序正当性和信息披露充分性,防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担保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审慎评估上市公司担保能力,以及对外担保规模对担保能力的影响,确保担保切实有效发挥保障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认真查处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此项工作由福建证监局牵头,省国资委、福建银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切实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要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突破点,促进和帮助上市公司切实增强独立性。各上市公司要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彻底分开,保持独立性;控股股东不得超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直接干预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不得直接指令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上市公司和控股股东的关系,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规范发展。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福建证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加快推进职业经理人市场建设,完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尊重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选择权和经营管理者的用人权,建立公开招聘、差额选举的市场化选拔评价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引入股票期权、员工持股、管理层持股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积极性。同时,要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对应的约束机制,完善业绩考核和评价体系及其它监督体系,构建经营者与股东的利益共同体。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福建证监局、省国资委等部门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