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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二、着力解决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突出问题

  (一)积极推进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要进一步落实全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201号)精神,明确责任,分类指导,努力推进我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争取在2006年底之前完成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要抓紧制定和实施改革方案,争取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改革;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有一定难度的上市公司,要尽快理出各自存在的主要难点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创新改革方案,落实实际举措,争取在2006年底前完成改革;对实施股权分置改革难度较大的上市公司,要把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创造条件,综合治理,争取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改革;对无法按要求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连续三年亏损、无法持续经营的上市公司,要负责而稳妥地做好退市准备。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福建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着力解决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问题。国资、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协作,督促有关上市公司及时收回被占用的资金,严禁发生新的资金占用问题。要督促已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资金的上市公司尽快成立清收小组,积极开展被占用资金的清收工作。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各商业银行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开展信贷业务,认真落实贷款“三查”制度,既防止信贷资金的挪用,又支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保证贷款安全有效。证券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压力,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尽快偿还已占用的资金,支持上市公司积极探索现金偿债、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收回被占用的资金。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务必在2006年底前全部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对未能在限期内偿还占用资金或发生新占用的,要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落实惩戒措施,必要时可依法采取司法介入等办法帮助清收。此项工作由福建证监局牵头,会同上市公司所在地政府和省发改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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