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批程序:
1、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1)集中受理: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工作小组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2)资质初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工作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背景前置审查,区分出无效和有效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核。对于非省教育厅审批权限的,报省政府或者教育部审批。
(3)专家评议: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由省教育厅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专家评议,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4)行政合议: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参考专家评议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进行行政合议,形成书面材料,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
(5)厅长办公会审批:厅长办公会议对所报材料审议后形成审批意见。
(6)正式批复:根据厅长办公会议审批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单位做出批复并报教育部备案。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1)集中受理: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工作小组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2)资质初审:中外合作办学审批工作小组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背景前置审查,区分无效和有效申请,报领导小组审核。
(3)专家评议:组织专家评议小组,对由省教育厅审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专家评议,形成专家评议意见。
(4)行政合议: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参考专家评议意见,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行政合议,形成审批意见。
(5)正式批复:审批意见经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会稿后由组长签字,对中外合作办学申请单位做出批复并报教育部备案。
5、审批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法律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