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受理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教合作[2005]16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厅直属学校:
为了加强我省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依法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力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受理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受理审批办法(试行)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我国教育国际竞争力,加强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加快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急需人才的新途径。
为了加强我省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依法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与项目,加大中外合作办学监管力度,提高中外合作办学的服务和管理水平,按照《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
1、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教育机构于当年3月或者9月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请。
2、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当月受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书面申请和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受理之时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并提出指导意见。
二、审核
福建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小组对拟设立机构或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果书面意见报福建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审核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有无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