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突击清收税费改革前税费尾欠,或截留、挪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或超范围、超标准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强行以资代劳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的;
(三)挪用、克扣粮食直接补贴资金,挪用、截留、侵吞土地征用补偿费的;
(四)未经法定程序和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文件或者收费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违反规定不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的;
(六)对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乱罚款、乱集资和进行各种摊派的;
(七)违反自愿原则,强行向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只收费不服务的;
(八)违反农村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的规定和其他收费规定,向农村中小学生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九)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农户乱收费的;
(十)除规定应订阅的重点党报党刊外,通过发文件、下指标或其他手段向村级组织摊派或变相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违反村级组织订阅报刊“限额制”的;
(十一)其他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侵害农民权益的。
第五条 确定农民负担重点监控对象,由实施重点监控部门根据农民负担检查和农民信访反映的情况提出,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实施重点监控部门应将被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的名单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并将有关情况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六条 被确定为重点监控的对象应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应将整改方案报送实施重点监控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第七条 重点监控对象对存在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乱收或多收的钱物应如数退还农民;
(二)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和加重农民负担的文件应取消和废止,擅自扩大收费范围的应纠正,擅自提高的收费标准应降低,同时要将违规多收的钱物如数退还农民;
(三)挪用、截留、克扣和拖欠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和粮食直接补贴资金应如数兑现给农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