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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三、纠正乡镇经济管理中不规范行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坚决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各种不规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一是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二是不得为经济实体或项目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三是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四是不得举债兴建工程;五是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六是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七是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八是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凡违反上述规定形成新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推进民主理财和民主监督

  村级组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好村内公共事务,办好村内公益事业。要从以下方面加强和完善村务管理:一是精简人员,压缩开支。要结合2006年村级换届选举,扩大交叉任职,较大幅度精简村干部,严格按照村级定额补贴标准控制支出,压缩一切不合理开支。二是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借(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严禁借(贷)款垫付各种税费和用于村级支出,严禁村级干部将个人名义的借债转为村级债务。三是不得变相截留土地补偿费、土地投标押金等各种应付、应退给农民款项用于村级支出。四是大力倡导节约,坚决制止用公款大吃大喝、滥发资金补贴或实物、购置高档办公用品等铺张浪费行为。五是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民主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坚持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完善村民议事规则,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使村级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六是尽快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促进村内生产、公益事业的发展。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不得借债兴办公益事业。

  五、加大支持力度,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加大支持力度,减轻基层负担。要改革和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机构运转和人员工资发放。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倾斜,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要增加对农村支出的比重,加大农村义务教育、道路、供水、卫生、文化事业的投入,减少乡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压力,消除乡村举债的诱因。除中央和省明确规定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以调整农业结构为名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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