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
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的核实和化解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6]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做好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省许多地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清理和化解乡村债务,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上看,这项工作发展仍很不平衡,一些地方乡村债务清理和化解进展缓慢;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有增加;有的乡镇为了解决财政收支矛盾,以举债弥补收支缺口,等等。这些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严重影响基层政权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引发农民负担反弹,增加财政风险,影响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因此,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乡村债务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克服等待观望思想,牢固树立“减债就是政绩,减债就是贡献”的观念,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从政策上、制度上、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认真做好核实和化解旧债工作,切实把乡村债务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妥善处理解决好。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认真核实和化解乡村债务
认真做好乡村债务的清理核实工作。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内全面完成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工作,摸清乡村债务的底数,加强审计工作,核销虚假债务,核实债务主体,锁定2005年底之前的旧债。在全面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地解脱债务担保(抵押),按照债务性质明确偿还责任,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分阶段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计划和措施。要针对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一乡(镇)一策、一村一策、一债多策的办法,逐步进行化解。一是收欠还债。运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借未还乡、村的款项,收回的欠款全额用于偿还债务。二是划转消债。对乡、村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乡、村与个人之间存在的三角甚至多角的债权债务关系,采取由县、乡两级政府协调,债权债务双方或多方自愿协商等办法,通过不同债务、债权人之间的转移抵账,促成债权债务相互置换顶抵。三是减息止债。以创建信用乡镇为契机,用好减息消债的政策;依法削减高利贷,对社会高息借款的利息一律按国家金融政策有关利率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的部分予以取消。四是资产抵债。采取有效措施,盘活集体资产(含土地)存量,使之增值并用于抵债。五是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应按法律程序核销。六是筹资还债。要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不断壮大乡村财力的基础上,每年筹措一定的资金用于偿还乡村债务。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区别情况,分类处置,确保化解乡村债务的工作每年都有明显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