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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

  移民安置规划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查通过:(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中的14条强制性条款之一没有达到的;(二)淹没区现状调查结果未经所涉及村民委员会、实物产权单位和个人确认的;(三)经审查认为技术上不可行或安置后会引发较多不稳定因素的;(四)对移民群众反映的合法要求,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  

  二、强化移民安置监理工作  

  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必须实行移民监理制度,由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安置全过程进行综合监理。移民监理单位应依据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计划,派出监理工程师对移民安置的总体进度、综合质量和补偿投资的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并定期向派出领导机构及有关单位报告实施情况。项目法人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移民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为移民监理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和吸收监理单位的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充分发挥监理在移民安置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三、大力推行移民政务公开制度  

  要加快建设“阳光库区”,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及时全面、具体真实、注重实效、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原则,按照各自职能和项目管理权限,分级分类将移民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在移民安置实施阶段,要及时公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移民安置点的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的配套标准、移民生产安置方式和生产资源的配置标准。库区建设基金和项目、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库区维护基金和项目及其它移民专项资金和项目等重要事项均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开。  

  四、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稽察和后期评估制度  

  建立和完善移民安置工作验收制度是强化移民安置工作管理的重要环节。未进行移民安置工作验收的,有关部门不得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移民安置竣工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省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国家主管部门组织终验。省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提出初验申请,经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请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设区市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初验申请,经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初验合格后,报设区市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终验。专业项目竣工验收应根据国家有关行业规定,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方政府、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验收,提出单项或项目分类竣工验收报告,作为总体验收的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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