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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
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意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五年十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政府第66号令),从源头抓好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现就落实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

  (一)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意见,召开工作会议,全面展开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

  (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本地区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重任,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到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街道)签订食品加工安全责任书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书。食品加工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实施目标管理责任制,对因整治不力造成辖区重大食品加工安全事故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领导责任。  

  二、通力配合扎实推进食品加工和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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