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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6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5年或聘任助理工程师满4年;

  3、理工科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满2年;

  4、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或专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上海市户籍(含取得《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遵纪守法,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科目,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

  1、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并按规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5年;

  2、理工科及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评聘工程师职务满2年。
  
  考试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参加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公布)。

  第六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上海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等有关工作。上海市人事局确定考试科目、组织专家制定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并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实施考务工作。

  第七条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考试合格通知;并经评审通过者,颁发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八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即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取得证书的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聘任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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