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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人[2006]20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事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专利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现将《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相关文件可在上海市人事局网站(www.21cnhr.gov.cn)和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网站(www.sipa.gov.cn)查询下载。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知 识 产 权 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本市专利管理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创造发明,规范专利管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决定对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从事专利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实行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管理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分为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采取直接聘任的办法,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受聘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能力及工作需要,经考核聘任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专利管理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方式取得。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

  第三条 专利管理助理工程师应具备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基本能力。

  专利管理工程师应具备独立承担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能制定专利工作计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与专利相关的管理工作。

  专利管理高级工程师应具备专利信息分析、专利资产评估运作、专利战略制订与运用、专利预警及涉外纠纷应对等高级专利管理岗位工作的能力。除了可以承担专利管理工程师相应工作外,还应指导专利管理工程师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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