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外籍人员从事各类体育、文艺、
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
3.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境内机构做代理业务,接受其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代理服务的。
4.其他情形应报送有关资料的,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各扣缴义务人在报送《登记表》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资料:
1.外籍人员有效身份证照(护照、居留许可证、回乡证等)复印件,包括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2.与任职、受雇外籍人员签订的任职、受雇协议或任命书复印件;
3.与外籍人员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复印件;
4.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扣缴义务人还应就境外关联企业或总机构发放给其雇员的工资薪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外公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境外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登记表》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附表二,简称《变更表》)并报送相关的变更资料。
(五)外籍人员出入境情况由扣缴义务人或其税务代理人负责采集。
1.外籍人员因任职届满、辞职、解聘、合同终止等需要离职(境)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在纳税人离职(境)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离职(境)结算税款申请,办理清税手续,并同时提供如下资料:
(1)原供职机构关于纳税人离职(境)的有关证明文件(应由现任法人代表签字认可),必要时还要出具董事会或境外派遣单位的离职证明;
(2)纳税人境内受雇公司、境外派遣公司最后一次工资证明。
2.对外籍人员离职(境)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收讫上述资料后据以填写《外籍人员注销基本信息登记申请表》(附件三),并将该外籍人员转入非正常纳税人管理。
3.外籍人员因其他原因出入境的,影响税收政策适用和税款计算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说明情况,报送其出入境签证等有效记录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六)外籍人员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可以根据相关国际税收协定和有关税法规定填制《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国税函发[1995]89号),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相关表格资料应并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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