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复 审
第六十七条 复审是指申请人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有异议,要求对原申请的有关内容重新进行审核的申请。
第六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复审,应在收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填写《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补充注册申请表》,向受理原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六十九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复审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维持原决定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七十条 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审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制剂注册申请批准后发生专利或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解决。
专利权人或权属人可以依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最终裁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生效判决,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注销侵权人的制剂批准文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据此注销侵权人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第七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过程中违反《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
行政许可法》第
七十二条、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四条和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制剂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制剂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批准制剂注册申请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注册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七)对符合《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及本条例规定的申请作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的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