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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由同一法定代表人组成的含两家或多家医疗机构的集团,其制剂可在集团内部医疗机构间进行转让。
  第四十七条 制剂的受让医疗机构必须具备该制剂的配制条件和临床使用条件,且临床确实需要。
  第四十八条 转让的制剂必须是经过注册批准后在临床使用3年以上的品种。除此之外的制剂品种不得进行转让。
  第四十九条 因制剂品种转让,改变了制剂的配制地点或配制条件的,受理制剂转让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转让后该制剂的配制地点和配制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并抽取1~3批、3倍检验用量的样品,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申报资料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 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制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转让方该制剂的注册批件,同时向受让制剂的医疗机构核发《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未被批准的制剂转让申请,以《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审批意见通知件》通知申请人。

第七章 制剂质量标准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制剂质量标准是为保证制剂质量所制定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以及配制工艺等的技术要求,包括《中国医院制剂规范》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的《天津市医院制剂规范》、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标准、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试行标准和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标准。
  第五十二条 《天津市医院制剂规范》每5年修订一次。凡经临床应用证实质量指标可靠,配制工艺成熟,检测方法有效,能够全面控制制剂质量的标准,可载入《天津市医院制剂规范》。
  第五十三条 制剂注册标准,是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的特定制剂的标准。注册标准号格式为:
  化学类制剂标准:TJZB—H+4位年号+2位月号+ 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标准:TJZB—Z+4位年号+2位月号+4位顺序号。
  第五十四条 制剂试行标准,是指新制剂的注册申请被批准的同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的特定制剂在试行期的标准。试行标准号格式为:
  化学类制剂试行标准:TJZB—H(试)+4位年号+ 2位月号+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试行标准:TJZB—Z(试)+4位年号+ 2位月号+4位顺序号。
  第五十五条 制剂临床试验标准,是指新临床试验申请被批准的同时,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给申请人的特定制剂在临床试验期的标准。临床试验标准号格式为:
  化学类制剂临床试验标准:TJZB—H(临)+4位年号+2位月号+4位顺序号。
  中药类制剂临床试验标准:TJZB—Z(临)+4位年号+2位月号+4位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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