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行政许可工作规定
(津公法[2005]2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市政府、公安部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公安机关呈请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及其监督检查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的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法制部门是行政许可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的综合指导、内部执法监督、组织听证。纪检督察、后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其他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局刑侦、交管、消防、边防和经保、出入境、文保、治安、科技、网监等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的行政许可工作,制定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培训行政许可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许可呈请设定、评价、公示
第四条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市政府规章尚未设定行政许可,确因行政管理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的,由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出立法草案和立法说明。立法说明应当说明设定行政许可的理由,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经市局批准后,按照立法程序呈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第五条 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操作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规章的修订,适时调整本部门的操作规范。
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应当规定下列事项: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依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条件、数量、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审批权限、时限、收费依据,以及需要行政许可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市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尚未规定条件、程序、期限的,操作规范应当作出规定,暂予试行。
市局有关业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范,应当报送市局法制办公室审核,经市局批准后下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