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2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经营的,可享受三年贷款贴息。
(三)鼓励非公经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的非公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非公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相应期限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全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国家政策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
3.非公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企业应缴部分)。
4.不属于服务型的非公企业,当年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5.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非公经济小企业,可以申请担保贷款。按照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以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执行。
(四)鼓励非公经济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根据非公经济企业的不同需求和自身特点,充分利用现有培训资源,依托大专院校、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企业自主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对于培养社会急需的职业技能人才和技师、高级技师的非公经济培训机构,给予适当培训补贴。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三、维护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企业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一)积极引导创新薪酬制度。在做好非公经济企业劳动报酬宏观调控基础上,鼓励非公经济企业根据我市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鼓励非公经济企业在岗位工资制基础上,积极尝试年薪制、期股期权制、技术参与分配等薪酬制度。大力推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调动非公经济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规范非公经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非公经济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鼓励非公经济企业就职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内容与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签订专项集体协议,稳定非公经济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的签约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