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津劳办[2005]293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
鼓励个体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个体经济组织用工数量大,就业形式灵活的特点,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实施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一)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按照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从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经济组织业主按照本人收入的2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可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完善对非公经济扶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
(一)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为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筹资融资、认证认可、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等各类社会化服务。在非公经济企业招工时,提前介入,办理参保和接续手续,为其提供全方位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促进个体经济组织发展。
1.对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创业培训机构,积极为有创办个体经济组织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和专家咨询、项目论证、开业指导、跟踪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