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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中国地震局测量队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中国地震局测量队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函 
(吉政办函[2006]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十一五”期间将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请协助解决住宿及雇工问题。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在单、禁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等(按规定付给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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