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中国地震局测量队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的函
(吉政办函[2006]2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2004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精神和贯彻执行《国务院
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5号),切实做好防震减灾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国地震局地震测量队伍“十一五”期间将在我省开展地震监测工作,请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一、车辆携带仪器装备执行地震监测任务时,请所在地人民政府、军警部队查验放行,并请协助解决住宿及雇工问题。
二、执行测量任务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请公安交警或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短期特别通行证,准许在单、禁线通行。
三、准许测量人员、车辆免费通过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铁路、哨卡和重要工程设施等地段;准许卡车载人行驶;准许铲除影响测量的少数青苗和树木等(按规定付给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