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企业要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并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企业每年初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本单位在职职工培训教育计划,劳动保障监察、税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确保培训经费足额到位。新建企业及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二十七)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十一五”期间,在国家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的政策和专项经费支持下,省、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专项经费,对选学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农业及艰苦行业等专业农村贫困家庭和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予以资助。中等职业学校要安排学费收入的10%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把安排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二十八)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和监督。改革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拨款办法,强化项目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和省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当地政府投入力度大、办学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学校的奖励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加强领导和管理,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九)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将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职业教育提供强有力的公共服务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各级政府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三十)强化对职业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对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资源配置、条件保障的统筹管理,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职业教育工作实绩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并接受人大、政协的检查和指导。各级政府的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职业教育督导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充分发挥督政职能,强化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加强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职业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