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充分发挥企业举办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企业要继续办好已有职业学校,中小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学校,也可以与职业学校合作办学。支持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装备实验实训设施。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确定一批职业技能培训重点企业,为学生技能培训和教师挂职提供条件。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二十二)加强和完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以县级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为龙头,县、乡、村各类农民教育、技术推广和科研机构为补充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的作用。每个乡镇建设一处集农民教育、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于一体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机构,广泛开展农民科技教育培训。
(二十三)加快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支持中外合作办学。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民办职业学校在教师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各级财政要对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给予相应支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学校的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积极引进国(境)外先进的职业教育理念和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把职业教育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优先领域,积极推进。
六、多渠道增加经费投入,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保障
(二十四)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2006年,省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增加到4000万元,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财政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要重点支持技能型紧缺人才类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县级职教中心建设、农业和其他艰苦行业、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财政、教育等部门要制定职业院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类职业学校的举办者要按标准和学生人数予以保证。
(二十五)完善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农村成人教育的经费按每人1元定额,由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省政府用于支持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等相关专项资金,也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和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职业教育事业捐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确定职业学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教学工作和扶困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