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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2006年实施蓝天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监督和举报辖区内施工和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区县建委和拆迁部门每月反馈举报查处情况。
  完善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由市建委依法处理。
  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市主要道路实施每日水冲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保证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干净整洁,确保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及道路无浮土、无扬尘污染,认真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政府具体落实。
  3.全市燃煤锅炉房的燃用煤堆放场和各类储煤场、沙石料储售场、矿粉等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在装卸、储存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喷淋等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4.加强对建成区内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的管理,采取苫盖、围挡等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相关区县政府负责实施。
  5.继续落实散体物料密闭运输。禁止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车辆在外环线及以内和其他区县的城区道路上行驶。 2006年底前,完成3000辆车改装工作,上路运输车辆改装率达100%;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装置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制和禁止其在外环线及以内和其他区县的城区内行驶,对违反规定的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车辆运输渣土、工程土、沙石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市交通集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实施。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我市生产、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相应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严格执行淘汰报废机动车制度;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新车上牌照管理及落实淘汰报废车制度,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抽测监督。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加快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年检的监督管理。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按规范要求制定机动车年检单位资质认证评审工作程序,在完成承担机动车年检单位的资质认证的基础上,加大对机动车年检线 (站)监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的监督检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完善机动车年检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车辆通过年检,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落实。
  4.认真贯彻国家《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标准。2006年采用双怠速法实施对在用机动车尾气检测,完成简易工况标准排放限值的确定和相关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及市物价局负责落实。
  5.加强对在用机动车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大对用车大户,尤其要加强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用车大户的监督抽查力度。继续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道路抽检。 2006年年检、抽检(含路检)车辆达到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的数量。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市公安交管部门共同完成。
  6.加强对冒黑烟机动车的专项治理。市环保局加强统一执法监督,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机动车进行查处。
  市客管办要建立严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加速淘汰尾气不达标公交车辆。公交集团要建立严格的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制度,责任落实到人。
  市环保局依法对公交车辆停靠站点的在用公交车辆进行抽测,严肃查处尾气超标车辆。
  石油销售单位要向公交车供应达标的柴油并添加柴油清净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油品质量的监督。
  (四)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大力加强对废气和恶臭污染防治工作并开展好保护臭氧层工作。
  1.凡有废气和恶臭排放的新、扩、改项目,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原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
  2.2006年7月1日前完成全氯氟烃 (CFCs)和哈龙的淘汰,实现全市无全氯氟烃、哈龙以及含有全氯氟烃和哈龙的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消费(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建立对仍然使用全氯氟烃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的全氯氟烃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臭氧层损耗物质 (ODS)淘汰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经委、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商务委、市交委配合。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责任制。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二)巩固和完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的蓝天工程运行机制。定期召开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会议、蓝天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调度会,分析解决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蓝天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网、转办单、应急预案等制度。市蓝天办负责组织,各区县政府和各委办局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监督管理和严格执法。各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检查,从重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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