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31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已经于2005年6月13日第五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二○○五年七月三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以下简称质量巡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的不定期、随机的检查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管理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全省质量巡查的有关具体工作。省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省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巡查管理工作。设区市、县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巡查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巡查活动。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质量巡查组,具体实施质量巡查。
质量巡查组应由两名以上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加质量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