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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建法[2005]242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有关单位:
  《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8日第三次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河北省建设厅
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职责,理顺厅机关建设行政执法运行体制,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依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直接立案查处和督办的各类建设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有关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以及建设系统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下列案件可由厅直接立案查处:

  (一)涉及设区市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的案件;

  (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需厅直接查处的案件;

  (三)查处难度较大,下级请求移送厅查处且厅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四)涉及多部门,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

  (五)其他依法需要由厅直接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有关单位在日常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工作中,对经初步调查了解,认为应当以厅名义立案查处的案件,应报厅主管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后移交河北省建设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监察办),由省监察办统一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实施由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厅主要领导对案件查处有专门批示的,应按批示办理。

  第四条 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有关单位在日常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或收到的举报、投诉建设行政违法案件,属突发事件或不及时处理可能产生其他危害后果的案件,应各尽职责,及时处理,并向厅主管领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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