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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包合同必须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建筑劳务发包单位应持分包合同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企业提供分包劳务工程履约担保;劳务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分包劳务工程付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五条 劳务企业必须使用自有劳务工人完成承揽的劳务任务,不得将劳务任务再次分包。

  第十六条 劳务企业应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对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建筑业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建设工程劳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与劳务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合同终止条件、双方责任等。

  禁止劳务企业招用未成年人和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建筑劳务活动。

  第十八条 劳务企业应依法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劳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务工人应得工资进行核算、公布,接受劳务工人的监督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务工人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发生侵害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拖欠人工工资等情况,劳务企业应负直接责任。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对劳务企业的合法用工、保障劳务工人的合法权益、工人工资支付情况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劳务企业应当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支付劳务工程款情况、本企业向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情况以及企业劳务工人情况,按月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录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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