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冀建法[2005]149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扩权县建设局: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已经二○○五年三月三日厅第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河北省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的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用工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建筑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建筑劳务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企业”)从事施工生产活动,以及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活动,实施对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劳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工程劳务人员的培训及组织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劳务工人时,企业应直接委托具有培训能力的学校培训劳务工人或集中招收培训学校的合格学员。
第五条 凡具备教学场地、设备、师资、实习基地的学校、大中型企业均可以进行建筑劳务工人的培训。
第六条 建筑劳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按照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的原则实施。具体标准及鉴定程序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筑劳务工人必须持《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