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要求,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8.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是否存在虚假或伪造行为。
9.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集中监督检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全省范围内的监督检查;
(二)抽查和巡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随机进行的抽查和巡查。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其中集中监督检查方案应予以公布;
㈡组成检查组;
㈢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应通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㈣到被检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㈤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㈥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或者有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
㈦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㈧检查组应当将汇总检查情况,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被检单位工作场所监督检查;
(二)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 查阅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 向被检查的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时,责令立即改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条 对资质条件、市场行为、工作质量不规范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可以随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